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
* 來源 : * 作者 : 寧國律師網
關鍵詞: 寧國律師網
(一)受理的一般規則提交材料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表達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權利。
2.受理的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注意,如果錯列被申請人(包括遺漏),復議機關不是不予受理,而是應該通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一規定非常重要。它完成了與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銜接。能夠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并不一定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只要其權利和義務受到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就可以了。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需要注意前面關于申請期限的具體規定。(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如果僅僅是接到申請人的起訴狀,只要還在審查,沒有最終立案或已經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期間申請人也就都還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二)受理的保障制度
1.復議前置不受理的救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