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主體的認定離婚糾紛
為了懲治非法行醫行為,1997年修訂的刑法增設了非法行醫罪,即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新《刑法》實施以后,在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認定方面,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存有爭議,影響非法行醫案件的定性處理,有必要對這一問題做一探討。
目前對非法行醫主體認定存在的爭議主要有:第1,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僅指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還是包括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而未取得醫師執業執照的人。第二,已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但不按注冊的執業地點、類型、范圍行醫的人,是否成為本罪的主體。第三,醫生以外的人員,如護理、檢驗、藥劑人員行醫,能否認定為本罪的主體。
對此,筆者認為,認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應結合醫學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首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既包括未通過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也包括已通過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但未取得醫師執業執照的人。
《執業醫師法》規定,從事醫師執業工作,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取得醫師資格,二是經過注冊,領取醫師執業證書。
關于第1個條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執業醫師法》實施前已加入醫生隊伍的人員,對其資格認定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已取得相應技術職稱和技術職務的人員,要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雖然可以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但須由所在機構進行申報,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才能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另一種是《執業醫師法》實施后加入醫師隊伍的人員,必須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并合格,才能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值得提醒的是,只取得醫師資格是不能行醫的,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按照注冊的地點、類別、范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1997年的《刑法》中規定的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因而,是否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成為定性的關鍵!秷虡I醫師法》規定,醫師執業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因此,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既包括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也包括通過資格考試但未取得醫師執業執照的人。
其次,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未按照注冊地點從事醫療業務的,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一般來講,醫師執業應在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執業地點進行執業。而現實情況中,存在著許多醫師超越注冊地點從事醫療業務的情況。比如,經有關部門批準,專家被邀進行異地會診,開展衛生下鄉等活動,這種超越注冊地點執業是合法的行為。